执法的最佳平衡点与最大公约数

2018-12-05 14:25:00 来源:正义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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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名具有职业素养的司法人员而言,执法办案中最为棘手的事,也许不是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不是外在因素的干扰,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且无歧义的情况下,严格按法律规定办却存在明显问题,社会效果不佳。

  对此,我们的第一反应,或许是认为现行法律规定本身有问题。不,现实生活千姿百态,执法中需要权衡与考量的东西,有时远远超出法律条文的描述与界定。比如某地一个检察院近期办理了一起涉税案,犯罪嫌疑人系某公司负责人,在企业濒临倒闭的情况下,指使下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责令其补缴税款并罚款,同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其构成犯罪,但在提审中又发现,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逃税,主要是为了缓解资金紧张,为企业职工发工资;他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却为那些困难职工解决了生计问题。此案如何处理?

  如果严格依照刑法条文,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毫无争议。问题在于,其逃税犯意的产生,并非为了自身获利,而是为了让那些困难职工生活有着落,不给政府和社会添麻烦;如果在办案中忽视这一点,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下一步他的企业该怎么办?那些还需要他帮助的困难职工怎么办?政府及当地社区又会面临怎样的难题?

  上述问题提示办案人员,在维护法律公正权威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间,需要找到一个严格执法与理性平和执法的平衡点。找到了它,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能有机统一,否则,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就可能受到质疑。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收法规,破坏了经济秩序,如不追究,就既有损法律尊严,也损害公共利益;相反,如果只从法律角度予以追究,而不顾及其维护困难职工利益,办案的负面效应就会接踵而至。要求二者同等兼顾,其实是很难做到的。

  虽然上述两个方面难以同时兼顾,并不等于二者只能背道而驰。因为从二者之中还可以找到某种同质因素,如果将这一同质因素进行量化,那么,它就像是数学领域的公约数,能被其他若干个量化了的整体因素进行整除,成为这些整体因素的约数。从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如果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进行量化分析,那么,尽量避免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受损,即为上述各种因素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执法办案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平衡点,就只能围绕这个最大公约数来把握。

  检察官的选择是,鉴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补缴税款、并受到罚款处理,综合上述因素,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退回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这样,既避免了因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使犯罪的危害后果未能修复,又从司法的角度,对其维护困难职工利益的善意,在道义上给予肯定,同时又防止和避免了因企业倒闭、职工失业而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

  总之,对于执法中这些不同因素相互碰撞的问题,只要找到了其中最大的公约数,在此基础上把握最佳平衡点,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不难达到有机统一。

  (作者系退休检察官)

责任编辑:徐英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