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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 为未成年人撑起制度保护伞

2020-06-29 17:2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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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学校的义务,更是社会、国家的责任。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监委、公安部等8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9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出台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此举对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效预防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力撑起未成年人制度保护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必须点一个大大的赞。

  在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往往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极大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难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2019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7563人,同比增长18.89%;提起公诉62948人,同比增长24.15%,其中强奸、猥亵、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化犯罪愈发凸显。每年递增的犯罪率以及暴力犯罪的严重性,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其实,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多数是通过“偶然发现”“网络曝光”“媒体跟进”等方式进入公众视野。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之极易受到诱惑,不少孩子遭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推行强制报告制度,目的就在于加强事前预防,明确报告主体,提高责任意识,将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环节提前至犯罪实施之初。应该说,强制报告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预防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保护体系。

  总的来看,强制报告制度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是参与主体多元,不仅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同样负有报告义务。二是报告情形广泛,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应当报告的情形。三是责任力度之大 ,意见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公职人员怠于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是突出“特殊”保护,加强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报告职责的保护力度,解决担心“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一言以蔽之,强制报告制度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及时发现、及时取证、及时打击,做到了高效率、零容忍、严查处。

  强制报告制度是完善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的关键一环,必须从严从细全面落实。一方面要防范制度空转,摒弃鸵鸟心态。制度再好,不去执行,也是空谈。这要求执法机关应不打折扣地将强制报告制度落到细处,用到实处,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真正起到打击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加强宣传、适度奖励的方式,引导相关主体认识到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转变“事不关己”的错误心态,在全社会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中最重要的时期,也是塑造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唯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和全方位的社会呵护,才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充满爱和善意的天空,助力其走向诗意的远方。(文/张群)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