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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妻子离开虐待3岁儿子 媒体吁撤销监护权

2014-09-24 14:16:00 来源:西安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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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不满妻子离开,男子竟多次殴打虐待3岁的亲生儿子,还将孩子遍体鳞伤的图片发上网。近日,一组虐童照片被网友大量转发,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因此介入并部署调查。记者获悉,该男子系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人,虐童事件从今年3月份开始。目前,潮南警方已找到男童并暂交由其爷爷看管,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在没有找到这名男子调查清楚事件过程以前,这个事件还是显得扑朔迷离,我们甚至还不能断定这位男子就一定虐童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法律分析,并针对虐童事件的制裁与防范提起一些对策,以更周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果男子在微信上发布的图片和陈述的事实属实,那么,这名男子可能涉嫌的是虐待罪,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里面有三个问题需要厘定,一是虐待案件一般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才会受理,但这位被虐待的是一名儿童,他本人无法进行控告,其近亲属可以控告,公权力机关也可以主动介入。二是能否构成虐待罪,还要看情节是否恶劣,如果只是一般情节,可以作治安处罚。三是从男子虐待儿子到今天已经过了好些时间了,能否对他进行治罪,还要看证据能否获得到,男子本人是否承认,伤情是否可以鉴定。

  当然,这位男子发的微信也完全可能是闹剧一场。因为警方找到孩子时,发现他的身体状况良好,没有伤痕。现在技术如此发达,男子完全可能用修图工具对相片进行加工,以换取孩子母亲的同情心。但是,他的行为还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情节轻微的话,也可以作治安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但是,对于虐童的事情,我们更应当防范于未然。如果这位男子虐童事实成立,我们就早应该考虑剥夺其监护权或者在发生虐童后剥夺其监护权,以防止儿童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权。《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谁”是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就是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和居委会,往往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接管监护权。这导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案例在国内寥寥无几。而且,在发生虐待儿童后而撤销监护人资格前,如何周全保障儿童的权益,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不过,未成年人也迎来了福音。一份由“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意见》正在征求意见,这份有望于年内出台的《意见》对起诉主体作了介定,认为应指定给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而负责兜底的,则是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此外,《意见》除了司法保护措施,还规定了行政保护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报警后,应当出警处置。特别是,对于特殊时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了诉讼以外,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特定时期监护人接触未成年人。如果这份《意见》能出台,而这位男子虐童事件属实,则他的亲属或有关单位就可以提起撤销其监护权的诉讼,这位儿童就能得到周全的保护。我们希望,这个《意见》能广泛地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针对现实中发生的种种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之策,让未成年人受虐待的事情尽可能地受到遏制。(杨涛)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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