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千元,能让扰民噪音消失吗?
在很多城市,公园噪音扰民已成了一个“都市顽疾”。而且由于制造噪音者的不以为然,或者肆无忌惮,很多时候并没有把扰民与否放在心上。因而,广州市对噪音扰民拒不改正者“开罚单”,也合情合理。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晨练、晚舞者固然有休闲健身权利,但任何一种权利都不能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高声播放的音乐,对休闲者来说是享受,可对需要休息者来说就成了折磨,当休闲者的“休闲权”影响到他人的“休息权”时,这一权利本身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规则。更何况园林主管部门也只是对在安静休憩区内噪音扰民者处以罚款,而并没有将整个公园都列为禁噪区。
用法规条例对噪音扰民者进行约束,在不少城市都有先例。前不久,《深圳市公园服务规范》也在征求意见,其中就有规定“公园活动不可超过65分贝噪音”;上个月初,美国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内,一支华人舞蹈队在排练时被周边居民投诉音乐扰民,带头者被警方逮捕并上了法庭……尽管目前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都有对公共场所噪音的规定,但过于粗线条,欠缺具体规定。因而,广州以条例方式对公园禁噪提出明确规定,也是对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但就《草案》而言,也面临着两个疑问:其一,由谁来划定公园“安静休憩区”?到底多大的噪音才算得上是“喧闹”,进而可以对其罚款?罚款是针对个人还是所有健身娱乐者?公园有大有小,同一公园里贴近马路和贴近居民区的区域,噪音污染又有区别,倘若把一个公园的大部分区域都划为“安静休憩区”,禁止健身、娱乐,似乎也不合适。此外,是对健身、娱乐组织者进行罚款,还是对所有参与者都一视同仁地罚款,也是个问题。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一规定会否又沦为“一纸空文”,让法律公信力打折?其二,罚款禁止公园噪音扰民只是“堵”,但如何提供一个既不扰民,又能让老人健身休闲的公共场所,还需要在“疏”上想想办法。增加全民健身的投入,提供免费的室内运动场所,减少健身者在露天的公共场所播放音乐扰民的机会,这似乎也是政府应尽之责。(子在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