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频道 > 博弈 > 正文

降低行拘年龄无法遏制未成年暴力犯罪

2017-03-01 14:47:00 来源:红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评论投稿邮箱:pinglun@sdnews.com.cn

  日前,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引发热烈讨论。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据一项调查显示,68.8%的受访者认为缺乏有力度的惩治措施,64.7%的受访者希望加大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2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校园暴力犯罪案件频发,“主体低龄化、手段残忍化、危害严重化”的特点让它从教育“顽疾”逐渐恶化为社会“毒瘤”。遗憾的是,“靶向治疗”的设想却因“一药难求”而力不从心,“跟不上节奏”的法律也显得鞭长莫及而无法施展手脚。

  修改之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低廉的“犯罪成本”无形中让那些“躁动的青春”有机可趁:只要不太过分,“逍遥法外”并非只是传说。

  然而,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却不会都能有选择性地避开“14周岁”或“16周岁”的“分割线”,“不太过分”有时候也因“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而演变成“不计后果”。虽然一些专家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始终“投反对票”,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无法回避:“不懂事”的犯罪者让许多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心理阴影一辈子都挥之不去,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沉重代价。

  基于这样的严峻形势与复杂背景,降低行拘执行年龄的规定或有争议和阻力,但它对青少年犯罪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要与时俱进的现实要求,其进步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只是,以罚代管终究不是治本之策,此举并不足以够遏制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现象。

  一方面,法治教育不能沦为形同虚设的花架子。从立法到守法,强制性的惩罚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中间一定有很多更加切实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比如法制宣传、警示教育、普法实践等等。学校、社区、国家机关要各负其责,不能只是浮于表面、做做样子。

  另一方面,家庭不能成为杜绝暴力犯罪的绝缘地带。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性格养成具有无可比拟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多的实例也充分证明,一个“熊孩子”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个让人无奈的“熊家庭”。家庭教育的确绕不开社会大环境,但社会大环境的形成更是以一个个家庭作为重要的支撑。或对法治教育态度冷漠,或与法治理念“唱反调”,所有的正能量都会因此而“黯然落败”。

  让“法治之风”劲吹,让“懿德家风”盛行,社会风气才能净化,暴力犯罪也才能失去滋生土壤而离我们越来越远。

  文/卜新国

责任编辑:刘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