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音乐版权要加大侵权成本
近日,音乐人李志发文,直指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经授权就翻唱了他的歌曲,并提出索赔300万元。此前,在2017《明日之子》巡回演唱会时,李志就因毛不易演唱歌曲未获授权,而在微博上抗议。这并不是第一个出现版权纠纷的音乐综艺节目,《跨界歌王》《歌手》《中国新歌声》等都曾发生过侵权事件(7月5日中国新闻网)。
侵权可以说是音乐综艺节目的一个痼疾。年代久远的不谈,2013年,某音乐综艺节目第一季某歌手翻唱了《烛光里的妈妈》,被词作者李春利状告侵权;当年另一档音乐综艺节目选手翻唱阿肆的《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也被指侵权……直至目前李志声讨他的作品被擅用,音乐综艺节目的版权纠纷上演了一季又一季,让人不由得感慨:这类节目从电视发展到网络,形式不断被创新,进化得如此之快,而版权保护意识怎么就没有提高?
音乐综艺节目版权保护落后局面的形成,当然不能怪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头上。按照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他人若要用作商业性演出、经营性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要获得作者和版权所有公司的授权,还得交纳一定的版权使用费。对行业人士而言,这是不需要再普及的基本常识。
那么,音乐综艺节目为何时有侵权行为发生?恐怕是因为部分节目制作方不遵守法律和规则,版权意识淡漠,不重视音乐版权保护,不尊重他人著作权。有的节目组甚至为节省制作经费,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办法,等著作权人追讨版权使用费时再说。有的节目制作方即便面对创作者追讨版权费,也不为所动,“我都帮你把歌曲做红了,怎么还要钱呢?”或声称找不到真正的著作权人获得授权。这些行为与说辞都是版权意识差的具体表现。
对此有网友发问:“谁能叫醒装睡的侵权者?”恐怕要用重罚来叫醒。从以往一些音乐版权纠纷处罚情况看,有的节目组在事后发表了道歉声明,并将相关歌曲下架,或将相关表演删除就完事了,最多象征性地支付一些费用。这显然不足以警示后来的侵权者。据报道,2015年,李志状告某网络音乐平台侵权,官司打了整整两年,最终李志获得的赔偿仅为28705元人民币,而他为此还倒贴了1616元。
除提高侵权成本,还要改变版权管理的混乱之态。音乐作品版权多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代理公司或个人手中,很多词曲创作人是音著协的会员,其作品也委托音著协管理,节目方可向音著协申请授权,获准后使用。也有版权人虽是音著协会员,但与音著协也有约定,要求得到本人许可才能授权。此外,一首歌的版权可能并非谁唱谁就拥有,也可能归词曲原作者或唱片公司等等。这些不规范现状只有理顺,才能更有力地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